
《公平竞争审查条例》已经2024年5月11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。
总理 李强
第三条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。
第六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,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。
第八条 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,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:
(一)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、领域、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;
(二)违法设置或者授予特许经营权;
(三)限定经营、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(以下统称商品);
(四)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、退出条件;
第九条 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,不得含有下列限制商品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:
(一)限制外地或者进口商品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,或者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,商品、要素输出;
(二)排斥、限制、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;
(三)排斥、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、招标投标;
(四)对外地或者进口商品、要素设置歧视性收费项目、收费标准、价格或者补贴;
(五)在资质标准、监管执法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设置歧视性要求;
第十条 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,没有法律、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,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:
(一)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;
(二)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、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;
(三)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、行政事业性收费、政府性基金、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;
第十一条 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,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:
(一)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,或者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;
(二)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、政府定价,为特定经营者提供优惠价格;
(三)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、要素的价格水平;
第十二条 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,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、限制竞争效果,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,且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,并能够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的,可以出台:
(一)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的;
(二)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、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;
(三)为实现节约能源、保护环境、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;
第十三条 拟由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,由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。
第十七条 开展公平竞争审查,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查标准,在评估对公平竞争影响后,作出审查结论。
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机制,组织对有关政策措施开展抽查,经核查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,应当督促起草单位进行整改。
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政策措施,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,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有关部门处理。
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。
根据《公平竞争审查条例》,在起草政策措施时,起草单位应该按照怎样的审查标准?政策措施不得含有哪些内容?一起来看——
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
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、领域、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;
违法设置或者授予特许经营权;
限定经营、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(以下统称商品);
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、退出条件;
不得含有下列限制商品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
限制外地或者进口商品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,或者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,商品、要素输出;
排斥、限制、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;
排斥、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、招标投标;
对外地或者进口商品、要素设置歧视性收费项目、收费标准、价格或者补贴;
在资质标准、监管执法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设置歧视性要求;
没有法律、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,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
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;
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、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;
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、行政事业性收费、政府性基金、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;
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
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,或者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;
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、政府定价,为特定经营者提供优惠价格;
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、要素的价格水平;
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,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、限制竞争效果,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,且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,并能够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的,可以出台: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的; 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、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; 为实现节约能源、保护环境、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; 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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